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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(关于简化优惠交易组织项下经第三方运送货品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)
为高质量施行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》(RCEP)等各项优惠交易组织,海关总署决议进一步简化从出口国(区域)途经第三方国家(区域)运送进境的原产货品享惠单证提交要求,现公告如下:
一、进口货品收货人或许代理人(以下总称进口人)申报适用协议税率或许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之一的,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(区域)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:
(一)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坐落货品出口国(区域)境内且目的地坐落我国境内的单份运送单证。其间,原产于内陆国家(区域)的海运进口货品,始发地可认为其海运始发地。
(二)全程由集装箱运送的货品,证明货品在运送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化的单证。
二、经世界铁路联运班列运送的货品,进口人提交世界货约或许世界货协运单的,无需提交除始发地和目的地以外的途经国家(区域)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。
三、进口人提交第三方国家(区域)海关监管文件证明相关货品为经该国(区域)过境、转运、通运的,无需提交该国(区域)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。
四、经香港或许澳门中转的货品,进口人能够提交香港海关、我国查验(香港)有限公司或许澳门海关签发的《中转确认书》作为未再加工证明,并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“符号唛码及备注栏”内填写“中转确认书”字样及《中转确认书》的号码,无需以电子方法上传《中转确认书》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履行。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、2016年第52号和2017年第26号一起废止。